为确保本实验室的安全,特制定如下条例,要求实验室各类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凡因违反本条例造成事故和损失者,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造成重大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第二条 由本实验室负责安全的副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内禁止超负荷用电,用电设备或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不准自拉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气设备,不得自行加保险丝和线号,不得将物品堆放于电源开关箱内,对需要接地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接地保护。
第四条 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材料,如实验需要,必须事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带入,并自觉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且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消防器材必须放于明显的便于取用的地方,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不得堆放杂物于旁,每位实验人员应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如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报校保卫处或派出所,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消防器材须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有破损或非有效,及时更换。
第七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进行一切易引起安全事故的活动,如用电炉取暖、吸烟、做饭等。
第八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切断电源,锁门关窗。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