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促进自主系统与网络控制领域的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者可围绕实验室重点研究方向自由选题,实验室可提供必要的条件,进行创新性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1、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主要围绕自主系统与网络控制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开展研究,本年度主要资助研究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舰船总装建造智能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舰船制造智能化工艺设计技术;舰船制造智能制造工艺技术;舰船制造过程智能管控技术;关键制造环节智能决策技术;舰船智能制造工业软件。
(2)舰船特种钢热加工工艺力学机理研究
舰船特种钢热加工工艺力学机理研究;舰船特种钢加工工艺数据库;舰船特种钢激光成形加工工艺;舰船特种钢智能加工装备技术。
(3)舰船推进轴系动载力学特性研究
舰船推进轴系动态校中基础理论研究;舰船推进轴系柔性弱支撑位移和载荷时变机理分析研究;多支点变载下舰船推进轴系纵-扭-回旋振动耦合力学模型研究;舰船长轴系运行状态高精度协同传感与智能处理。
(4)舰船特种钢焊接接头损伤机理研究
舰船特种钢高温压缩本构关系模型;固相界面的凝固行为及特征参数计算;晶粒长大和裂纹形成过程的原位观察;舰船特种钢焊接裂纹机理和定量评估方法;舰船特种钢不同焊接方法的焊缝微观组织和力学性能评估。
2、资助对像
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课题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课题的申请:
(1)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申请的课题如需本实验室提供何种支持,如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根据课题需要,本实验室会适当给予支持;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 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申请预算经费在1万元左右。
4、基金课题的申请请于公告受理期内提交。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非标准格式不予受理。
三、基金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将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审课题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2、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课题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课题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3、凡获批准立项的课题,本实验室向申请者发出“批准通知书”,“研究计划书”和“研究工作合同”,在收到申请者填好的计划书和工作合同后,经实验室主任组织审核,正式列为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课题。
四、课题管理
1、获得基金资助的课题需在获得资助年度的中期向本实验室提交“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报告”,并在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材料。
2、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需提前3个月向本实验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并得到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3、得到资助的课题,其成果需要有标注。标注字样为:本课题得到“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英文为:The work is supported by the Foundation of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Shipbuilding Technology, Dalian , P.R. China)。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论文需注明“在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
4、受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单位,其成果和论文标注单位为:
中文名称: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Dalian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Shipbuilding Technology
五、经费管理
1、对批准资助的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费按年度拨款,实行课题单独核算。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由大连理工大学学校财务统一结算。
2、项目基金原则上仅用于支付课题研究的文献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等,不得用于餐费、电话费、汽(柴)油费、购买或维修电子类产品(如:电脑、相机等)、日常办公(如: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劳务费(如:酬金、协作费)等。
3、申请者应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