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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是实验室的立足之本。为加强学风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严谨治学,爱岗敬业。
第二条 实验室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凡以实验室名义发出的试验报告、数据和成果,必须经明确审查。
第三条 导师以身作则,并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风建设及科学道德建设负责。
第四条 对违反科学道德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将予以惩罚。
第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大连市舰船先进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